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专业实习工作,规范实习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9499威尼斯关于修(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西师知发〔2013〕35号)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管理
(一)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系组织实施。
(二)教务处负责审查各系专业实习计划、检查实习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三)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的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本系各专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方式、实习时间、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要求等。实习大纲应报教务处备案,是教务处检查、评估专业实习及划拨专业实习经费的主要依据。
2.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制定各专业实习计划,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学生分组、实习地点、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等。
3.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4.召开实习动员会,组织学生学习实习相关规章制度。
5.检查、指导实习工作。
6.组织评定实习成绩,开展本系实习经验交流和实习总结。
7.组织评选本系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
8.整理、归档及上报实习材料。
二、实习形式
专业实习包括专业见习、教育见习、艺术实践与毕业实习等。其中专业见习、教育见习与艺术实践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毕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实习时间
专业实习时间由各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各系在专业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专业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开始专业实习工作时,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认定其符合提前开展专业实习工作条件的,可以提前开始专业实习工作。
四、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配备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本科以上学历,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集中实习原则上每20名左右实习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分散实习原则上每30名左右实习生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制定专业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与健康,重视实习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认真批改评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确保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1)兰州市内(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下同)集中实习点的指导教师,每周前往实习点指导的次数不少于1次;兰州市外集中实习点的指导教师,每周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系的次数不少于1次。
(2)分散实习点的指导教师,每周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实习学生联系的次数不少于1次。
4.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考核、评定等工作。
(三)指导教师管理
各系应加强对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的重要依据。
(四)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
优秀实习指导教师由各系按照《9499威尼斯专业实习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及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附件1)评选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系参加专业实习指导教师人数的10%。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学院表彰奖励。
五、专业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一)各专业应认真做好专业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
(二)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如下:
90~100分:能很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要求;实习总结层次清晰、语句通顺、内容全面系统,质量高;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见解独到;实习态度端正,实习期间无违纪行为。
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要求;实习总结层次清晰、语句通顺、内容较全面系统,质量较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期间无违纪行为。
70~79分: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要求;实习总结层次较清晰、语句较通顺,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实习态度较端正,实习期间无违纪行为。
60~69分:能基本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要求;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总结;实习态度较端正,实习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未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时间不足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二者;
3.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专业实习成绩由我院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初评,写出评语和评分,最后由系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优秀”(实习成绩≥90分)者不得超过实习生总数的25%。
(三)优秀实习生评选
优秀实习生由各系按照《9499威尼斯专业实习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及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附件1)评选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实习学生人数的10%。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学院表彰奖励。
六、总结上报
(一)各系于第八学期第十四周前完成专业实习工作。
(二)专业实习工作结束后,各系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须对专业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专业实习成绩汇总表、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实习生推荐表及推荐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于第八学期第十五周结束前报教务处,实习总结材料于第八学期第十八周结束前报教务处。
(三)专业实习及所有过程材料,包括专业实习安排表、专业实习手册、专业实习报告、专业实习鉴定表、专业实习成绩汇总表等由各系存档,专人保管。
七、实习基地建设
(一)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各系应建立可满足学生实习的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确保各专业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基地协议由学院或各系与实习接收单位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若到期取消或中途取消应报教务处备案。
八、实习经费
(一)毕业实习经费按照以下标准核拨,包干使用:
1.实习单位指导费:按实习生每生每周20元的标准交付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单位指导费、讲课费、管理费、水电费和公杂费。具体的分配办法由实习单位自行安排决定。
2.学生乘车费:兰州市外集中实习点按实际单程往返乘车费用实报实销,其它按每生每周10元的标准发放。
3.教师指导费:兰州市内集中实习点按每生每周4元的标准发放,其它按每生每周2元的标准发放。
4.教师乘车费:兰州市外集中实习点按实际单程往返乘车费用实报实销,其它按每周20元的标准发放。
(二)专业见习、教育见习经费参照毕业实习经费核拨标准执行。
(三)艺术实践指导费按教师课酬标准加权0.75核拨。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9499威尼斯教职工出差报销规定》执行。
八、其它
(一)各系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9499威尼斯专业实习工作条例(修改)》精神,制定关于专业实习工作的实施细则及质量标准,对专业实习各环节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并落到实处。各系关于专业实习的实施细则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院会同各系对专业实习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和评估。
(三)各系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本人教学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四)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9499威尼斯专业实习工作条例(试行)》(西师知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五)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9499威尼斯专业实习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及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