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9499威尼斯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升计划》(西师知发〔2013〕106号),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胜任学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培养对象
第二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且不具备讲师职称的专职专任教师,以及各系(部)认为有必要经历导师制培养的教师。
三、导师的选聘
第三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高。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导师的选聘程序及要求
1.导师由各系(部)根据所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确定,由系(部)主任提出拟聘导师(含外聘教师)人选,报学院批准后正式聘任。
2.导师从事的专业应与所指导青年教师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每名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2名。
4.指导期一般为2年。
5.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应中途更换导师。
四、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负责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和分阶段指导计划。
第六条 负责对青年教师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第七条 指导青年教师了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教学方法、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核与成绩评定、指导实验和实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2门课程的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每学期听青年教师授课不少于4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向青年教师反馈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学期审核青年教师教案不少于6次,并在教案上做相应的审核记录。
第九条 通过所在系(部),每学期安排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开展一次由系(部)主任、副主任、导师、本系(部)教师参加的公开教学(2学时),课后主持召开听课意见反馈会,对公开教学进行点评指导,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熟悉专业领域、明确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计划,带领青年教师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方法、撰写论文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指导。
第十一条 指导期结束时,应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等作出分析、评价和鉴定,并对其后续发展提出建议。对经过培养和考核后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五、对青年教师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导师制定的培养方案和分阶段培养计划,制定年度(或学年度)个人业务能力提升计划,经导师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主动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教研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和业务学习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课程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和讲稿,定期送导师审阅,在导师的指导下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指导期内,每学期观摩导师和同行教师授课不少于10学时;每学期选听院内外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每学期结束前,应将听课、听报告记录报所在系(部),经系(部)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指导期内,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教研或科研论文1篇。
第十七条 每年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系(部)汇报,同时提供本年度(学年度)接受指导的相关资料。
六、导师制的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采取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九条 指导中期,学院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导师及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采取汇报会的形式,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中期考核结论。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按专家组意见查找原因,重新修订培养方案和分阶段培养计划,按期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指导期满,导师及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履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及培养成效等进行总结,学院组织专家通过试讲、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指导期满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导师制培养期结束;指导期满青年教师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延长培养期1年,延长培养期结束考核仍不合格者,学院将对其做出调离教师岗位、解聘等处理;指导期满(含延长培养期)导师经考核不合格者,学院不再续聘担任导师。
七、导师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指导期满导师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其职称按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年25学时发放酬金。同时作为专职专任教师评选优秀教师、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领导。各系(部)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具体实施。教务处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部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整体安排、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其它任何形式的进修、脱产学习,试用期内的青年教师延期转正定级或予以解聘。
九、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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