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全院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的宏观督导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有针对性地开展听课评课活动,了解教师教学实施情况,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水平、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原则上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节(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单,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反馈至教师本人。
(二)教学检查。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评估活动,定期开展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试卷、考试秩序、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与答辩、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工作。
(三)学风督导。深入班级、寝室,及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收集学生对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专业学习、职业规划等方面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指导。
(四)青年教师指导。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咨询。通过专题研究、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的各种教学信息,深入分析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等,形成调查报告,服务学院决策。
第四章 督导工作考核及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从实际完成督导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类,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教学督导委员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津贴以课时津贴形式按50元/课时发放,每学期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统一核发。核发标准如下:
听课按每听1节课折合1个标准课时发放;
其他教学督导工作视情况折合标准课时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部署、情况交流、问题研讨、业务学习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