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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更新时间:2017-09-20 00:00:00  |  点击次数:6390次

各系(部、中心),各职能部门:

《9499威尼斯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经201798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9499威尼斯学籍管理条例(修订) 

西师知发〔2017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8年。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可延长至10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后,复查合格的,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至七天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的,经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手续均由所在系存查。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院团体活动等,都应进行考勤,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旷课学生的处理依据《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开设单位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统筹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20%;以实践为主的课程实践能力考核所占比例不低于30%。具体成绩比例由所在系根据课程性质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办法由公共课程教学部制定。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医院证明,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共课程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大学体育课程按合格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重修;公共体育课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的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于次学期第二周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作弊或旷考课程除外)。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的须重修。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补考、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十九条评定并在成绩登记表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考试作弊的,按《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作弊或旷考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由任课教师和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在教务处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予缓考。缓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随同下一学期(学年)相同课程的考试进行补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本规定第二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评定,评语要客观实际,考核结果由各系记入《9499威尼斯学生鉴定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9499威尼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要求免修已修读的课程,如已修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经系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对新转入的专业中已开设而自己未修读的课程应予补修并取得合格成绩。休学学生复学后因教学计划变化未修读的课程应予补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院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原学校修读期间已获得的学分,经我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及格的,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学期平均学分(即学生获得的累计学分数除以在校学习的学期数)。学期平均学分每学期计算一次,出现学期平均学分不足12学分时给予学业警告。休学、保留学籍学期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的学期数。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含)以上的;

(二)普通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艺术类专业的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四)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的,该专业在读学生可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原专业所在系研究同意转出,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转专业规定审核通过,经学院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转出;

(二)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份或第二学期6月份办理。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程序按教育部办公厅、甘肃省教育厅及相关省、市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批准,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疗养的时间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二)因患传染性疾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休学条件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系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开具报到单,依据休学年限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四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学习年限。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累计四次学业警告后又达到学业警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被学院取消复学资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中途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告知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业满四年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数的90%的,作结业处理;

(二)对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不含),但己达到总学分的25%及以上的,且学生本人不同意延长修业,则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其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应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及教务处备案后以旁听方式学习,或以自修方式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学分予以认可;

(二)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次年5月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鉴定结果,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学分予以认可;

(三)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仍未修满学分或未申请的,学院不再受理;

(四)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期间,有严重违纪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提前毕业

(一)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4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由所在系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由所在系安排课程修读。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不能换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一条 延长修业

(一)学生修业满四年(不含休学时间)时,修读已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90%的,应申请延长修业。不提出申请的,按肄业处理;

(二)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

(三)延长修业的学生,学籍列入下一年级,退选毕业论文(设计),并随其他年级补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同时,可随原所在班级参加毕业班毕业课程的考核;

(四)学生延长修业,须按规定缴纳延长修业期间的有关费用。不按规定缴费的,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理由合理、充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省级以上报纸声明挂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条例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级学生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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