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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更新时间:2018-07-04 11:35:34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9728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后,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并依据学院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清应交款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不积极申请贷款资助又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学生证遗失者,由所在系办公室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各系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至七天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系办公室存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院团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退按旷课记。

第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时,应予休学。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公共体育课因缺课(含请假)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提倡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论文等。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系(部)统筹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十九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出勤及学习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医院证明,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共课程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大学体育课程按合格记载成绩和绩点,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大学英语课程是我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必修课,共开设四个学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在第一至第四学期开设。每级按一门课程计算,学生须随班听课学习并参加院内考核,考核及格者记载成绩和学分。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

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可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通过者(成绩≥425分),第四学期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并按90分记载成绩和相应绩点。

学生毕业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大学英语课程补考不计入补考门次。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于次学期第二周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作弊或旷考课程、大学体育课程除外)。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考试作弊者,按《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作弊或旷考者不提供补考机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给予一次性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由任课教师和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课缓考还须公共课程教学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在教务处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予缓考。缓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重修,或随同下一学期(学年)相同课程的考试进行补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综合评定,评语要客观实际,考核结果由各系记入《9499威尼斯学生鉴定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要求免修已修读的课程,如已修读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经系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外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院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含)以上者;

(二)普通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艺术类专业者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要求转入普通类专业者(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者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校的;

(三)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四)应予以退学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系研究同意转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系研究同意接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系内转专业只需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符合学院有关转专业的规定(另行制定),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只限一次;

(三)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份或第二学期6月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对新转入的专业中已开过而自己未修读的课程应予补修并取得合格成绩。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院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申请者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加盖学院公章,报甘肃省教育厅及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对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由欲转入专业所在系对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后,提出能否转入的意见报教务处。对所在系同意转入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院公章,待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被批准转学并正在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5月和11月办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疗养的时间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患传染性疾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二)学生休学,须填写《9499威尼斯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完休学和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开具报到单,学生持报到单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依据休学年限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学期平均学分(即学生自入学以来考核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数除以自入学以来累计学习的学期数)。学期平均学分每学期计算一次,出现学期平均学分不足12学分时给予学业警告。

因转专业或转学转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计算学期平均学分时,在校学习的学期数可以减少2学期;休学学期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的学期数。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四次学业警告后又达到学业警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被学院取消复学资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者;

(七)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教学活动者。

第四十一条  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事宜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系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决定无异议,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己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5%,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按照《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毕业论文(设计)经查实有作假情形的,按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无异议,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或研究决定,学院将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 学生如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各系根据《9499威尼斯学生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每个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将鉴定意见记入《9499威尼斯毕业生鉴定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满四年未能修完或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或重修仍未获得学分或漏修,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学分数的90%者,作结业处理;

(三)对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不含),但己达到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且学生本人不同意延长修业,则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其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应向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及教务处备案后以旁听方式学习,或以自修方式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学分予以认可;

(二)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学分予以认可;

(三)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仍未修满学分或不申请者,学院不再受理;

(四)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期间,有严重违纪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省级以上报纸声明挂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提前毕业、延长修业

第五十四条 提前毕业

(一)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二学年七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由所在系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由所在系安排课程修读。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不能换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五条 延长修业

(一)学生修业满四年(不含休学时间)时,修读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90%者,应申请延长修业。不提出申请者,按肄业处理。

(二)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

(三)延长修业的学生,学籍列入下一年级,退选毕业论文(设计),并随其他年级补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同时,可随原所在班级参加毕业班毕业课程的考核。

(四)学生延长修业,须按规定缴纳延长修业期间的有关费用。不按规定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级学生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教学管理规定若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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