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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18-07-10 15:00:02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782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主要包括:

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按照《9499威尼斯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修订)》的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负责,对论文涉及的文献、实验数据和学术观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主管部门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较高;

(二)论文评阅专家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答辩委员会怀疑或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四)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应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系。

(一)学位申请人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和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主管部门调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条 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或有严重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属于在读学生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院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将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属于我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院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或者给予开除处分;属于外聘教师的,取消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院学术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启动复议程序,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的最终结果通知当事人。院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自律意识。进一步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教务处要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论文作假行为发生,必要时可借助技术工具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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