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程,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设立9499威尼斯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9499威尼斯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产生(增补),由主任委员提名和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兼顾各学科、专业情况,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应由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应当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9499威尼斯学术委员会章程》(西师知发〔201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