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9499威尼斯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西师知发[2013]92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程为核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课程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四条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共40周,每学期20周,其中教学时间36周,考试时间3周,其它(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机动等)1周。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以《9499威尼斯关于修(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应用为主线,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思路,制订各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
第六条 按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设置分必修和选修两个系列,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类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任选课程五大模块。
(一)公共基础课程是为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及基本技能而设置的课程。
(二)专业课程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教育和专业技能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三)实践类课程是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设置的课程。
(四)专业方向课程是为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和实现学生个性化发展而设置的课程。
(五)任选课程是为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而设置的课程。
(六)根据学院《9499威尼斯关于修(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各课程模块学分分配如下:
课程类型 |
课程模块 |
学分 |
备注 |
必修课程 |
公共基础课程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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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程 |
5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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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程 |
专业方向课程 |
1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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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选课程 |
15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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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实践环节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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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60-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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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毕业应达到的总学分原则上为160—17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140学分左右,集中实践环节不少于23学分。
第八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8学时计1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加权0.5—1计算学分,具体由各专业自行确定。
(二)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艺术创作、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
(三)公共基础课程的学分安排见《9499威尼斯关于修(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九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70%-60%,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绩点制以区分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和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十一条 学分的获得与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者,即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及绩点。绩点根据课程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为:(成绩-50)/10,对照表如下:
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二)平均绩点。将学生在一段时期内所修读课程的绩点以相应课程的学分为权重计算绩点的加权平均数,即为该生所修读课程的平均绩点,即: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绩点。
(三)按学期、学年计算出的平均绩点是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选修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可直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平台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限选方向课程,在学生选定专业方向后,由所在系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各专业任选课程,由各系根据教学计划,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第16周至18周指定专人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在期末放假前完成课程选定工作。
第十六条 全院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含尔雅通识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课程名称,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第16周至18周指定专人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在期末放假前完成课程选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任选课程和全院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课后2周内试听课。如确有正当理由需退选、改选者,应填写“9499威尼斯本科生课程退选、改选单”一式两份,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专业任选课程在各系办理,全院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在教务处办理。所选课程开课2周后即正式编班教学,不再接受退选或改选,并进行正常考勤。
第十八条 选修课程一经确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按规定完成听课、作业、讨论、考核等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未办理退选的课程视为学生选定的课程,不参加课程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于次学期第2周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作弊或旷考课程、大学体育课程除外)。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含专业限选方向课程)须重修,专业任选课程和全院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作弊或旷考者不提供补考机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给予一次性重修机会;大学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与教务处审批后,可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学生在原班级参加考勤,完成听课、作业、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若提前修读的课程与原班级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提前修读的必修课程应推迟修读时间、选修课程学生可通过自修的方式修读。学生提前修读的所有课程,须随相应年级参加该课程的各类考核或考试。
第二十一条 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前安排学生进行专业见习、教育见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章 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4年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有关毕业条件者,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提前毕业
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第二学年7月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所在系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延长修业
(一)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修读的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90%者,应申请延长修业。不提出申请者,按肄业处理。
(二)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毕业学期第1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
(三)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随其它年级补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同时,可随原所在班级参加毕业班毕业课程的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学院学籍、考试及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