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训练,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四条 学院实践教学工作由分管院领导全面负责。凡涉及实践教学的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院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学科竞赛等实践教学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相关实践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协调和处理实践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总结交流经验,管理和协调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
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教学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管理和协调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等。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实践教学体系: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合理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做到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相对独立、可行、先进、科学和整体优化。实践教学环节的比例:工科、艺术类学科实践教学不低于总学时(学分)的30%,其他专业不低于20%,学前教育等师范类专业(方向)教育实践不少于1学期,非师范类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在此基础上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并配备相应指导书。实践(或实验)项目的设计要充分讨论,进一步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践(或实验)项目的比例。实践教学的具体形式及安排要根据专业性质、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区别对待。
第八条 实验教学:作为教学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份,各系(部)要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不断改进实验方法和手段,进一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习(实训):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获取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课程设计:是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知识、技能训练的重要途径,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有重要作用。各系(部)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结合工作及生产实际对学生进行训练,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论文(设计)及今后从事专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的重要方式。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各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学生进行相应培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
第四章 实践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重要依据。各系(部)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实践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按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确定指导教师,明确目标、内容、地点、时间、进度、安全要求和使用的资料、工具、材料、设备、场所等。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实施计划一经审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间、地点、指导教师等,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系(部)领导签字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详细说明实践要求和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实践内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改革,要根据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标要求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深化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及时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技术手段,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教材的编写纳入学院教材建设范围,依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践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按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实践态度、实践报告完成情况等,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实践课程教学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本门实践课程教学时间的1/3以上(含1/3)者,应予重修。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实践教学的秩序、效率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课程指导教师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实践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初次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所在系(部)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和帮助。
实践课程教学队伍建设要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实践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达到思想素质好、知识面宽、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各教学单位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鼓励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教学创新,加大实验室对师生开放的力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实验开出率。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实践教学基地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要充分发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学院和社会的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途径与方式,使政府、行业和企业能够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经费。学院逐年增加对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经费使用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监控,完善实践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制订主要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经验交流和研究活动,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掌握实践教学规律,探索实践教学管理的有效机制,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促进实践教学质量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实践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践教学文档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提交教学文件档案的,不予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