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含专业实习基地)是由学院或学院教学系(部)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育基地,可以丰富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师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院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通过建设实践教育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和“双师型”师资培养任务,促进学院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教育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关于印发〈9499威尼斯关于修(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西师知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第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类别。实践教育基地分为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科实践教育基地和其它等类别。
第五条 建设目标。计划用3年时间,建设一批教育理念先进、组织管理体系健全、专兼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校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此为示范带动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以满足不断提高的实践教学要求。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六条 建设方式。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系(部)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系(部)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或学院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
第七条 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组织管理体系。实践教育基地应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及人才培养、运行管理、条件设施建设与管理、安全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导教师队伍。实践教育基地应建立由学院教师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师资力量能满足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需求;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实践教育基地应积极承担学院“双师型”师资培养的任务,为学院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奠定良好的师资基础。
(三)协同培养机制。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合作双方的特色和优势,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逐步形成双方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人才培养新机制。
(四)实践育人条件。实践教育基地应根据各专业实践教学要求,整合双方优质资源,强化实践教育基地育人条件建设,为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建设程序
(一)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由各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写《9499威尼斯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基地依托单位的简介、注册资料、基础条件、与基地依托单位已有的合作基础、基地建设目标、建设思路、主要举措、实践专业、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预期成果及实践教育基地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各方职责、任务和运行机制等)。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初审。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报学院研究同意建设后,由相关系(部)或职能部门与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公布挂牌。
第三章 实践教育基地运行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建有2个以上较为稳定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每个基地至少能容纳10—20名学生。人数较多专业按集中实习人数不少于实习总人数的30%建设。
第十条 实践教育基地采取院、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各系(部)应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的要求,具体实施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核拨标准:容纳学生人数在20人左右的实践教育基地,学院一次性划拨初期建设经费5000元;容纳学生人数在30人左右的实践教育基地,学院一次性划拨初期建设经费8000元;容纳学生人数在40人左右的实践教育基地,学院一次性划拨初期建设经费1万元。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具体使用办法按学院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应定期与共建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共建单位负责人或实践教育基地相关人员到学院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基地建设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对实践教育基地定期进行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结果达到实践教学要求的,继续保留合作关系,未达到实践教学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共建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般应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 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院和系(部)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建设进程缓慢、达不到学院要求的单位扣减教学业务费。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