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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更新时间:2019-10-12 13:00:00  |  点击次数:2899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三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律约束。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学生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校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学生。

           (三)坚持实事求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恰当予以处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学生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勤工助学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具有9499威尼斯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其中学生党员违纪,除接受学院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第八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积达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参加各类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在校园建筑物内吸烟者,给他人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吸烟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喝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喝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召集他人喝酒或为他人提供喝酒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喝酒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酗酒,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除负担相关费用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伤害他人者

1.动手打人,性质恶劣,给他人身心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伤害或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挑起事端者

           1.指使、煽动、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教唆或胁迫他人参与打架者,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者,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按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再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或其他形式的帮助,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学院或上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听劝阻,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寄存宠物,给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住宿,且不听劝阻,拒不搬回学院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使用网络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私自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自在宿舍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废品收购等营利性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禁止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因晚归或夜不归宿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晚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晚归累计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晚归累计达7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对酒后晚归,晚归后虚假登记,或与值班老师、公寓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夜不归宿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夜不归宿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累计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夜不归宿累计达7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盗取、盗用他人账号、密码、信息资料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提供伪证、仿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处分期限内的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处分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处理善后事宜,消除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者;

(二)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校规,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认错态度良好者;

(三)主动赔偿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消除不良影响者;

(四)违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因生理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五)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曾受过一次违纪处分,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

(二)违纪群体事件中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六)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者。

(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学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同时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违纪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报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议研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违犯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报教务处审核;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所在系必须在24小时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决定,对拖延不报或有意包庇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最终处分决定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受处分后,所在系应向学生家长通知处分情况,并妥善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9499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西师知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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