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具有9499威尼斯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工作部、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图书馆、实验中心、公共课程教学部、院团委、院学生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2名教师代表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请求;
(二)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等;
(三)提出对学生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的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先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申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9499威尼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9499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西师知发〔2005〕76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