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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学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9-10-12 13:50:00  |  点击次数:12959次

9499威尼斯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健康成才,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开、公正真实,确保评奖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价值观,积极的人生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具有艰苦奋斗、文明健康的生活作风;

(六)身体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度规定课程未达到相应学分者;

(三)上一学年度休学者;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者。

第二章 奖学金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三好学生奖、优秀品德奖、学习优秀奖、实践技能奖、学术科研奖、学科竞赛奖创新创业奖、文学创作奖、文体优胜奖、模范学生干部奖、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优秀毕业生奖等十三个奖项;其中毕业生参评优秀品德奖、实践技能奖、学术科研奖、学科竞赛奖、创新创业奖、文学创作奖、文体优胜奖、模范学生干部奖、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优秀毕业生奖等十个奖项。

(一)院长奖学金

1.评奖条件:

1)诚实守信,团结友善,道德品质优良,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

务;

2)上一学年度必修课、选修课成绩优异,班级排名前 2%或历学年度班级排名前 5%;

3)上一学年度综合定量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 10%;

4)上一学年度在学术科研、创新发明、技能大赛、励志创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贡献较大;

5)获得省(市)级、校级三好学生奖,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等奖项者优先。

2.评奖比例:

各系根据评奖条件,按本系学生总人数 2‰的比例推荐,不足 1 人按 1 人推荐。

3.奖励金额:每人奖励 6000 元。

(二)三好学生奖

1.评奖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获得此奖的学生单项奖不予奖励):

1)同一学年度获得优秀品德奖;

2)同一学年度获得学习优秀一等奖;

3)同一学年度获得文体优胜奖或上一学年度体育课总评成绩在优良以上。

2.奖励金额:每人奖励 2000 元。

(三)优秀品德奖

1.评奖条件:

1)品德高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成绩显著;

2)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危济困等突出事迹,在广大学生中产生良好反响;

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有助人为乐、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为,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4)长期默默无闻为学院、集体和同学服务,表现突出,获得师生好评。

2.奖励金额:每人奖励 600 元。

(四)学习优秀奖

1.评奖条件:

1)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选修课均无补考或重修;

2)上一学年度综合定量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 50%。

2.评奖比例:一等奖 5%,二等奖 10%,三等奖 10%。

3.奖励金额:一等奖每人奖励 1000 元,二等奖每人奖励 600 元,三等奖每人奖励 300 元。

五)实践技能奖

1.评奖条件:

1)上一学年度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和职业资格认证证书;

2)上一学年度,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 525 分及以上或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四级。

2.奖励金额:根据资格认证证书等级,每项奖励 200元—500 元;

(六)学术科研奖

1.评奖条件:

1)上学年度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学术专著正式出版者;有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者;有推广和应用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者;

2)上学年度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作品署名“9499威尼斯”,并限第一作者。

2.奖励金额:符合评奖条件(1)、(3)者每篇(项)奖励 2000 元;符合评奖条件(2)、(3)者篇(项)奖励 1000元。

(七)学科竞赛奖

1.评奖条件:

上一学年度参加国家、省(市)和学院举办的“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机器人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广告创意设计大赛、大学生ERP 沙盘比赛、大学生数码媒体艺术大赛等学科竞赛获奖者。

2.奖励金额(同一奖项,就高奖励):

1)团体奖

①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

②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1000 元、800 元、500 元、300 元;

③在学院学科竞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800 元、500 元、300 元。

2)个人奖

①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2000 元、1800 元、1500 元、1000 元;

②在省(市)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600 元、400 元、300 元、200 元;

③在学院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500 元、300 元、200 元。

(八)创新创业奖

1.评奖条件:

在校生和毕业三年内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国家、省(市)和学院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评。

1)“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甘肃省选拔赛获奖者;

2)全国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大赛获奖者;

3)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

4)由学生个人或团体成功注册创办的企业或工作室,具有发展前景,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5)由学生个人举办的艺术创作展、数码作品展、服饰创意展等各类作品展,影响较大,成绩显著者;

6)由学生个人或团体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或开发的有发展前景、易于推广的创新创业孵化项目、创新创业“金

点子”项目、创新创意校园作品开发项目等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经学院评选认定,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表现突出者。

2.奖励金额(同一奖项,就高奖励):

1)团体奖

①在国家级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元;

②在省(市)级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1000 元、800 元、500 元、300元;

③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800 元、500 元、300 元。

④符合评奖条件(4)、(5)者奖励 1000 元;符合评奖条件(6)者奖励 800 元。

2)个人奖

①在国家级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2000 元、1800 元、1500 元、1000元;

②在省(市)级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600 元、400 元、300 元、200元;

③在学院创新创业活动或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500 元、300 元、200 元。

④符合评奖条件(4)、(5)者奖励 800 元;符合评奖条件(6)者奖励 500 元。

(九)文学创作奖

1.评奖条件:

1)上一学年度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或文学刊物上发表小说、散文、诗歌、剧本等文学作品者;

2)上一学年度在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 5 篇(含 5 篇)以上者;

3)作品署名“9499威尼斯”,并限第一作者。

2.奖励金额:

1)在国家级媒体或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者奖励1000 元;

2)在省(市)级媒体或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者奖励 600 元;

3)在校级媒体或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者奖励 300元。

(十)文体优胜奖

1.评奖条件:

上一学年度参加国家、省(市)和学院举办的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辩论赛、球类比赛、歌手大赛、舞蹈大赛等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比赛获奖者。

2.奖励金额(同一奖项,就高奖励):

1)团体奖

①在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1500 元;

②在省(市)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1200 元、1000 元、800元、500 元;

③在学院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 800 元、500 元、300 元。

2)个人奖

①在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2000 元、1800 元、1500 元、1000元;

②在省(市)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 600 元、400 元、300 元、200 元;

③在学院举办的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三项或三项以上第一名者,奖励 300 元。

(十一)模范学生干部奖

1.评奖条件:

1)上一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

2)上一学年度必修课、选修课无补考或重修。

3)上一学年度综合定量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 50%;

2.评奖比例:

1)院系模范学生干部分别按院系团委、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总人数的 10%评定;

2)班级模范学生干部按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总人数的 15%评定。

3.奖励金额:每人奖励 500 元。

(十二)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

1.评奖条件:

1)学习努力,思想进步,遵章守纪,集体观念强,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志愿服务意识和社会工作能力;

2)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自觉参加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环保志愿服务、敬老爱老志愿服务、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

3)上一学年度参加社会工作或志愿服务活动 3 次(项)及以上,表现突出;

4)同一学年度,获得模范学生干部奖者不参评。

2.评奖范围和比例:

评奖范围为从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在校学生;评奖比例为 3%。

3.奖励金额:每人奖励 300 元。

(十三 )优秀毕业生奖

1.评奖条件:

1)学习努力,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生课程平均绩点班级排名前 30%,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4)交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2.奖励标准:每人奖励 100 元(奖品)。

第三章 学金评定的组织程序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奖学金评定。各系系主任、副系主任、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助理组成评定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班班主任(辅导员)、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评定具体工作。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结果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报系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查公示,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以上一学年度学生学业成绩、综合定量测评班级排名和所取得的成果等实际情况为依据,每学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9499威尼斯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师知发〔2005〕7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9499威尼斯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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