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通过承担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而取得的项目资助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我院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作为协作单位或子课题负责单位承担的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我院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开发、科研服务、决策咨询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各类教研、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经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应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协议书组织项目研究并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科研、财务、纪检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协同管理科研经费的监督机制,明确各自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
1.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入账、支出范围控制,配合财务、纪检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2.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日常核算和结项决算,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经费监督检查和抽查审计。
3.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与监督。
4.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经费支付进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科研、财务、纪检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实现科研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经费入账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收支核算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政策和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对调整的细目和金额作出说明,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或报批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核拨到学院账户后,财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部门批复,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学院或所在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协议。
第四章 开支范围与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须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开支范围具体包括:资料/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材料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办公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公共条件费的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院科研项目不提取公共条件费。
2.纵向科研项目下达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1万元及以上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1万元以下不提取。
3.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实际到账经费,100 万元(含)以下的提取 5%,100 万元-200 万元(含)的提取 4%,200 万元以上的提取 3%。
第十五条 因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会议费标准及报销按照《9499威尼斯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填写《9499威尼斯教职工出差申请表》,由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批完成后作为财务报账凭据。未经审批的行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因项目研究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展科研活动,差旅报销时须附专家来校的情况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采取“一事一报”,具体报销标准和补助发放按照《9499威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外请专家来校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出差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需书面说明事由和原因,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第十九条 科研出差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单位提供签章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9499威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科研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所发生的费用票据之间,在时间、地点、规模等要素上应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撑,凡不能相互印证的不予报销。报销时科研人员须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和相关凭据(接待人出具的证明、收条、身份证复印件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按以下情况处理:
1.科研人员到远离城镇的高海拔地区、沙漠、戈壁、草原、森林及偏远地区进行科研考察或调研,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合并为野外考察补助费,实行总额包干制,按野外考察实际自然天数计算。野外考察补助费上限标准为30天(含)以内的天数400元/人•天,30天以上的天数200元/人•天;执行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及考察情况在标准内确定。
2.非野外考察或调研的科研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差旅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9499威尼斯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或租车出行,汽(柴)油费、过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市内出租车或租车费据实报销,需注明行程和事由;汽(柴)油费、公交卡充值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接待工作餐报销参照《9499威尼斯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对象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不包括本单位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领取劳务费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开户行信息,通过财务网银转入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印刷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上的支出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购置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电脑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验收并盖章。
第三十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项目预算列示外拨经费的按预算执行,未列示外拨经费的原则上不允许外拨。确因调离或研究需要转拨的,依照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项目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提交申请和相关辅证材料(调离申请表或重大、重点项目委托协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报项目下达部门核批后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2.项目外拨经费,责任风险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结题或例行审计时,经费转拨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支出明细及财务记账凭证材料。
3.严禁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转拨。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停止或退回研究经费。
1.项目研究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
2.未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3.经费使用违反科研、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结项与决算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项与经费决算手续,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收支明细,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科研、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项目下达部门。横向科研项目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院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学院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资助学院自列科研项目。在国家、省上或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使用完的,由项目下达部门按规定收回。
2.结余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按自列科研项目申请立项,结余经费转入自列科研项目账户。
3.有多项项目结余经费者,其经费可合并归入一个自列科研项目中使用。
4.自列科研项目的申请,由原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立项。
5.自列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开支范围与报销等按本办法执行。
6.自列科研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提供结项材料,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科研开发、科研服务(不含培训)、决策咨询类横向科研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如需办理绩效奖励支出,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结项证明材料在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手续后,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纪检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下达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院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执行;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间接费用的,其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管理规定和学院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9499威尼斯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