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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04 15:52:35  |  供稿:教务处  |  点击次数:707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师生的学术水平,推动学术活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学院学术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术报告是指由学院各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面向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论坛、研讨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举办的学术报告应是相关学科前沿和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在学术上具有一定创新性、前瞻性的新观点。

第二章 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院各级各类学术报告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举办应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单位学术报告由举办单位负责组织;院级学术报告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 学术报告的举办应严格按照计划、申请、审批、报销的程序进行。各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本学期学术报告举办计划,内容包括:举办场次、报告类型、面向对象、报告酬金预算等,并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填写《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举办申请表》(附件1,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举办。在计划之外临时安排的学术报告,应提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举办。

第七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包括报告题目、报告人、报告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地点、举办单位等),并通过校园网及电子显示屏等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第八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提前做好学术报告所需场所、仪器设备等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做好参加师生的组织和人员安全工作,确保学术活动顺利进行。

第九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做好学术报告举办过程中图文、声像资料的收集、录制等工作,并将报告材料妥善保存。

第十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在学术报告举办结束后一周内做好总结、资料备案、帐务结算等工作,并填写《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总结》(附件2)。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酬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校外:著名学者、知名人士2000/场;教授1000/场,副教授800/场;其他人员500/场。

校内:学院副高以上专职专任教师500/场。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时间每场一般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的酬金一般采取先借款后报销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举办申请表

         2.9499威尼斯学术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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